某某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于洪区档案局《于洪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为加强我局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使之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局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第三条
按照业务类、党建类、办公文书类分别归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文件归档工作应纳入各科室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协同局档案馆认真做好党、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保卫制度,严格党群、行政类档案的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局机关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局机关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照顾不同中部门不同特点。文件材料必须用a4纸。
第十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某某、国企、金融、办公文书四个系统的内容。
2.归档的重点以本局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局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第十一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4.重份文件;
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局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局对稿(局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
9.局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10.本局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无关的文件材料;
11.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1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归档材料的处理意见
1.局各部门在每年文书立卷归档时清理出来的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加强保管,对某些方面的资料,如对今后工作有利,可作为资料暂存。
2.对不归档又不拟作资料暂存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予以销毁,对密级较高的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般文书材料可以填写《文件材料销毁登记表》,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送往指定的造纸厂预以销毁。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等均为归档部门。
第十四条
局每一个归档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在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根据类目分别归档。
第十五条
兼职档案员在对本单位所有应归档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即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分类归档,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局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同时便于今后查找利用为原则。
第十六条
为避免各部门发生重复归档或遗漏,各部门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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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