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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敬老模范和模范老人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发展,促进“幸福新枣庄”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敬老模范和模范老人活动。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在市直各部门,各区(市)、乡镇(街道)及区(市)直各部门中评选。

老龄工作先进个人在全市老龄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评选。

敬老模范单位在全市乡镇(街道)、村(居),各级机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社会服务窗口单位中评选。

敬老模范个人在全市干部职工,社会服务人员及家庭成员中评选。

模范老人在全市老年人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敬老模范集体条件:

老龄工作先进区(市):

1.组织健全,领导有力。党委、政府建立了定期研究老龄工作的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将老龄工作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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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区(市)对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按要求设立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健全的老龄工作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作组织网络。

2.老年法规政策落实。贯彻老年法规、政策的制度、措施配套完善,优待老年人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无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3.养老保障体系健全。城镇“三无”老人及农村“五保”老人的各项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建立了长寿津贴、高龄补贴发放制度及特困老年人救助制度。新农合老年人个人缴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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