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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人权保障

对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可以归纳为:第一,宪法对老年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

44、

45、49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老年人的退休和社会保障权;(2)老年人获得救济的权利;(3)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权;(4)老年人的人身、婚姻、要求给付赡养等权利保障。第二,刑法特别打击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伤害行为,如虐待、拒绝抚养等,保护老年人的权利并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来限制对老年人适用死刑;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分别对老年人的婚姻和要求赡养扶助的权利保障。第三,我国1996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修订通过了该法),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保障。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

世界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我国现今确定的是“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但是对于已退休的老人采用现收现付制,在统账结合制下,来自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当年缴费收入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另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运用,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养老储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统筹,一部分来源于本人个人账户的积累。

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存在转制隐性债务

1、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覆盖面不够广、难以应付通货膨胀等问题。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参考英国,区别于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的由国家干预进行全面保障、充分就业和普遍性的模式,以及以“现代自由主义”为指导的减少社会福利待遇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到社会保险市场的模式的“第三条道路”,主张逐步废除按固定年龄强制退休的制度,延长老年人的退休年龄,有工作能力的继续工作,能够为社会贡献自己力量的人也尽量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日本推迟养老金领取年限和限制高收入者的养老金领取的方式,对于退休后再就业的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部分缓解养老金支付的资金问题,也使得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合理。1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或半基金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积累,而他们又必须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积累”的那部分资金。隐性债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应继续付给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另一部分是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新制度实施前没有积累的养老金总额。我国的转制隐性债务被称为“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二篇: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

摘要。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本文通过介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让大家了解我国人权的发展历程及丰富成果。

人权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一般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李广民、欧斌主编:《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65页)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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