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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主推荐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把握的关节点

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浙工商党委(2003)30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若干意见》[浙工商党委(2006)22号](以下简称《省局若干意见》)明确把民主推荐列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十个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对民主推荐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近几年来,嘉兴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操作规程的规范,去年,又按照中组部和省局党委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工商党委(2008)32号](以下简称《市局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民主推荐这一环节,明确了:选拔任用副科级、选拔任用正科级的推荐程序、参加的范围等。对机关正科级选调县级局长重要岗位的,在《条例》和《细则》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更是作出了探索性的规范,为民主推荐环节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了保障。

民主推荐环节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规范、影响到所选推荐对象的群众公认度和优秀度、影响到党委选人用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影响到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现结合粗浅的工作实践,就在民主推荐环节中应把握的几个关节点浅谈如下。

一、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注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的规范性。一般涉及全市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市局领导的选拔任用、市局正副处调的选拔任用、市局机关正副科级的选拔任用、市局下辖县级局正副局长的选拔任用和县级局股所级的选拔任用等等。不同级干部的选拔,其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也是不同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要求,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具体是:

一是对市局处级领导的选拔任用、市局正副处调的选拔任用,必须由省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二是对市局机关正副科级和县级局正副局长的选拔任用,由市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三是对县级局的股所级的选拔任用,由县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设置规范的要求,组织相关的民主推荐工作。

二、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注重体现推荐结果的广泛性和有效性。由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在《条例》、《细则》和《省局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因此,为更好地体现推荐结果群众的公认度,使民主推荐的结果更具广泛性和科学性,应根据不同级的选拔岗位的性质及应涉及的范围来确定相应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做到分类把握。依照规定和具体实践,以往省、市局具体的操作是:

一是选拔市局处级领导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以上成员、县级局班子成员和机关一般干部;

二是选拔市局正副处级调研员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机关正处长(正科级)以上人员(不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县级局局长;

三是选拔市局正科级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是选拔市局副科级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县级局班子成员、全体股级干部和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被推荐的对象在市局机关工作的,由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

以上是对涉及民主推荐环节中“书面推荐”的相应规范要求。同时,有关规定对民主推荐中的“口头推荐”的范围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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