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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纪律,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准时上班、下班。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应当纳入考勤。

第五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由综合科长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各小组组长负责。

第六条各小组组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考勤。每月的考勤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工作人员月考勤情况由各小组组长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

第三章考勤办法

第七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电子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向考勤机登录自己的指纹。若指纹录入后识别困难的,经督察科批准,可以用自设密码代替指纹。

第八条每个工作日早上八点至九点为正常上班考勤,下午五点至六点为正常下班考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在此时限内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否则视为非正常考勤。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非正常考勤(迟到、早退、送件、请假等)时,必须向所在组的组长说明情况,由组长将详细情况通过微机录入考勤系统,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录入。若窗口工作人员到达(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在正常的考勤时间范围内,也必须向考勤机登录指纹或者密码。

第四章请假制度

第十条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小组组长请假,因急事不能当面或者事先请假的,亦需向组长电话说明。

第十一条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组长负责批准并报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当出具在事前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申请,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批准后送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所有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必须由原单位派出代岗人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请假规定的,视为旷工。但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均可以通过考勤系统随时查看全部考勤记录。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请迟到、早退假5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5天的,应当作为月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请迟到、早退假1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10天的,应当作为季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每年累计请迟到、早退假20次以上或者病、事假超过20天的,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因素之一(考核时,在被考核者出现并列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假者或少假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考勤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川政中心〔2011〕16号)要求,结合泸州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并联审批标准化建设


(未完,全文共11081字,当前显示14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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