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实
施
细
则
2009年2月8日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工作,确保上级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工作及行风建设的不断好转,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组织建设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袁清光
副组长:李立新
组员:张旭、朱其强、牟长江、刘云涛、孙凯、林海程、宋景琛、刘安之、程涛、彭幸福、孙兆智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发挥纪检监察员及领导干部监督的作用,从组织上为廉政建设提供保证。
第三条、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要结合工地实际,安排相关内容,要保证人员不缺席,教育有实效,学习、教育活动每月一次。
第四条、工程项目保障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层层签订质量保证责任状,确保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财务资金使用合理、手续完备
财会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岗位职责,规范办理会计事项,进行财务管理,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加强对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的合法与畅通、合理调度,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建设资金,并手续完备。
第六条、物资采购优质、优价、严格采供纪律
大宗物资或大型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物资、材料、设备的采供要保证优质、优价、供应及时。不准以职权谋取小团体和个人非法利益。
第七条、廉洁自律
严禁干部、职工在工程建设及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项目部所属职工一律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得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不准到下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参加由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活动;不得挪用和拖欠公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利用职权乱打招呼、批条子、说情;不得利用职权安排子女、配偶等亲属参加有关单位的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禁止上述亲属参加工程建设、采供等经济活动。
第八条、查办案件百分之百
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对部门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违纪必纠,有案必报,有案必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严格执行办案“二十字”方针,保证办案程序与办案质量。
第九条、责任追纠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根据管理权限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书》及上级相关规定严格考核,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廉政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doc京隆发电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全面落实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发电”)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以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京隆发电《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结合京隆发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纪委监督责任与党委主体责任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缺一不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而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未完,全文共18639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