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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落实县委“一二五六”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导向、监督、激励作用,调动部门、单位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实施分组分类考核,将考核对象(90个部门、单位)按部门、单位性质和职能分为县委序列部门、有招商引资任务的经济部门、无招商引资任务的经济部门、县政府序列非经济部门、单位四类(见附件

1)。

二、考核内容及权重

实行千分制考核,主要考核党务政务目标完成情况、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等。

(一)党务政务目标任务(400分)

1、本职工作(300分)

主要考核部门、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部门、单位自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县督查考核办公室下达并考核认定。

2、专项督查(100分)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督查事项。(30分)

(2)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专项督查事项。(70分)

由县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县两级对专项督查事项的实际要求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提报考核结果。

(二)共性目标任务(500分)

1、精神文明建设(100分)

2、党的建设(100分)

3、党风廉政建设(100分)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工作)(100分)

5、软环境建设(100分)

分别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县委政法委、县机1

关效能监察中心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提报考核结果。

(三)综合评议(100分)

对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行政效率、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1、县级领导评议(30分)。由县五大班子领导对90个参加考核的县直部门、单位进行评议、打分。

2、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评议(30分)。由全县半数以上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规模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对90个参加考核的县直部门、单位进行评议、打分。

3、县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评议(20分)。由参加考核的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乡镇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90个参加考核的县直部门、单位进行评议、打分。

4、县直部门、单位内部人员评议(20分)。由参加考核的县直部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单位进行评议、打分。

评议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应按“100-90分、89-80分、79-65分、64-50分”标准计分(见附件3)。评议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经贸局分别组织实施。

(四)加减分项

1、招商引资加减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加50分。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60分。完不成任务的每少10%减5分;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加60分,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60分。由县发改局、外经贸局认定提报。

2、受上级部门、单位表彰加分。部门、单位全面工作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和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的(不含升级达标类称号),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分别按以上奖分50%的比例奖分;获得不同单项奖励的分别加分,加分之和不得超过全面工作最高的加分。由单位自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3、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的加分。部门、单位创出工作经验,被上级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三个层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同一工作经验被多级推广的按最高级计分。

由单位自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三、考核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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