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劳〔2009〕4号
文件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含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20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2009年2月20日起至2009年3月20日
二、清理整顿范围
以城市中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中介
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1、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2、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服务等行业。
三、清理整顿内容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职业介绍许可证》;
2、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鉴定机构是否依法申办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3、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在《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有否超范围违规经营;
4、职业介绍机构有否超标准收取求职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
5、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否发布虚假信息,有否以虚假信息欺骗求职者;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有否经审批取得《民办职业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是否依法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有否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有否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有否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用人单位有否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有否招用童工;
9、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情况。
四、工作安排
2月20日之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指导机构,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地区和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疏理排查等基础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月21日至3月17日,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2月24日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汇总上报一次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3月25日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公安、人事、工商等单位总结本地区联合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五、相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应精心部署,密切配合,互通情况,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专项行动期间各镇、街道有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整理上报,以便及时交流经验做法,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明确处罚依据。各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应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查处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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