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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自主招生

第1条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优化优秀人才特别是各类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自主招生、保送生的招收对象为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考生具备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的,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

第3条自主招生、保送生的选拔和认定,应当经过网上申请、中学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初审、笔试、面试、公示等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对于符合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基本招收条件的考生,其所在中学可根据我校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中学推荐材料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同一学校推荐多名候选人的,应当给出推荐排序。

第5条考生认为自己符合清华大学自主招生、保送生申请条件的,可以自荐申请。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申请资料一般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第6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自述、推荐资料、附属材料。申请材料提倡简洁、朴素,一般不采用彩色印制,但是申请者提交的出版物、设计作品等除外。

实行高中新课程改革省份的考生,材料中一般应体现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7条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国家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情况严重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8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以收件日邮戳为准)、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择优选拔参加自主招生后续考核的人选。

第9条通过初审的考生,可以参加笔试。笔试包括我校等五所高校共同发起组织的“部分985高校自主选拔测试通用科目测试”(以下简称“通用基础测试”)和我校的特色测试。

我校的特色测试科目为高级综合,试卷分为理科和文科两种。考生可以择一参加考核。理科考生可以选考高级综合(文科);文科考生可以选考高级综合(理科)。考察范围不限于中学大纲,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其成绩记作a(优秀)、b(通过)、c(不通过)。个别特别优秀的,记为a+。

第10条对于高级综合成绩通过的考生,我校将根据通用基础测试的成绩,确定入围面试的人选;高级综合成绩优秀的考生,可放宽对于通用基础测试成绩的要求;高级综合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不受通用通用基础测试限制。

第11条除个别省份外,面试在清华大学统一举行。

第12条我校将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试成绩,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候选人,一般可获得10-30分的优惠。如果自主招生候选人在享有优惠政策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即予以录取;同时,对于部分在选拔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考生,如果自主招生候选人高考实考总分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可享受一定的分数优惠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在某些领域表现出特殊潜能的考生,经专门考核认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同意,优惠幅度不受30分限制。

笔试成绩通过并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一般均可获得认定。我校可根据考生水平给予部分考生小于10分的优惠。

第13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的考生,笔试、面试成绩优秀,本人有意保送的,予以保送生认定;笔试、面试成绩达到自主招生认定条件,但尚不足以保送的,可以给予自主招生认定。

第14条自主招生候选人和保送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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