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一、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就是发生在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什么是职务犯罪。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意义上的犯罪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抢劫、q####j、杀人等。行政犯意义上的犯罪,有的老百姓不认为他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的规定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职务犯罪既有行政犯的特点,又有伦理犯的特点。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职务的行政、经济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背其职务的犯罪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涉及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规定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在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30个。主要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二、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根据已发生的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身居要职,影响恶劣。如四川的刘中山和郑道访、湖南的马其伟、河南的曾锦成、张昆桐等,案发前都是现职交通系统厅级干部,由于身份特殊,他们贪污受贿不仅给单位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到单位部门内部的正常管理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声誉。
(二)多数是集体犯罪。案发后各项业务工作都无法正常运转,进而导致管理和生产上的脱节。大的如广东省交通系统2001年查获的涉案人员涉嫌受贿金额人民币1200多万元,港币149万元,美元2.1万元以及一批贵重物品的“5.28”特大腐败案,涉及国家公务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小的如笔者所在企业的一个下属公司,去年发生的集体贪污案件,4个党政领导,全部牵涉其中。
(三)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如四川省原交通厅长刘中山在收购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权时,将对方多报1000多万元按报价支付,然后将这1000多万元的资金按照事先商定比例,以他人名义成立“合众公司”,通过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
(四)权钱交易直接化,形式隐蔽化。他们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私人企业的经营和注册资金;或将盈利业务交于自己或亲友经营的企业经营,以明显高价采购其商品;或以单位法人名义为私人企业违章贷款担保;或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经营等,在一些资金结算、项目发包等业务中,经常渗透着权钱交易的黑幕:有的以权入股、以权经商;有的在关系单位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挂虚职收“工资”;有的以赞助出境旅游、联系家居装潢为由获利;有的将贿赂以礼金、压岁钱等方式公然来往;更有的相互间不以直接金钱来往而以间接利益互馈等。
(五)借改革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企业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产,竟被腐败分子以种种名义蚕食,引起职工群众不满和痛恨。
三、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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