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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调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04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结合在农机系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该系统案件类型、案发特点、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2009年补贴130多个亿,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各方高度的关注,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款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由于每年中央下拨各省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再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在农机补贴中“埋单”,因为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提高农机产品售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

(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在被调查的农机主管部门中,从2005年至2008年间,每年都有10余家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回扣。对此,有的农机经销商反映:“虽说我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不拿„农机推广费‟,农机部门照样以我的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要不给他们回扣,那70%的货款会被推迟给付,我的资金就无法周转。”由此看来,农机部门不仅决定着企业能否进入这个特定的农机市场,而且还卡住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这就难怪农机补贴领域形成了如此牢固的“潜规则”。

二、犯罪原因

(一)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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