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德考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文明行医”行业新风尚,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中心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要求(总分100分,具体见考核评分表)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5分)。
3.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5分)。
4.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5分)。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二)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管理的通知》,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未完,全文共13624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