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考核指导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温圳新型工业基地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公安局长任组长。公安、安监、发改、财政、卫生、工信、文化、教体、工商、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全县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机构,分4个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史建华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塘乡、公安派出所,考评的乡镇、派出所。钟陵乡、公安派出所。池溪乡、公安派出所,南台乡、公安派出所,衙前乡、公安派出所,下埠集乡、公安派出所
二、考评时间
12月20日至12月30日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各乡镇、各派出所xx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和“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考评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
2四、考评方式
一听取各乡镇、派出所关于xx年消防工作责任书落实和“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汇报;
抽查1个社区自防自救点或1支乡镇志愿消防队伍;二检查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三每个乡镇抽查1个行政村社区和2个社会单位;
四查看有关消防会议纪录、档案台账。
五、工作要求
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一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有关汇报材料。
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二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以此次检查、考评为契机。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抓好消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推动本辖区消防工作的快速发展。
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考评工作原则,三各考评小组要深入单位了解情况。善于发现各地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检查结束后,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各乡镇、派出所反馈,并形成书面报告,交此次考核领导机构办公室。
并评选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四县政府将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篇: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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