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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通常指的就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四项主要职权。一般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三类,它们没有立法权。

人大“四权”的划分是相对的,没有穷尽人大的所有职权,并有交叉性,如人事罢免撤职权,属人事任免权,也属监督权范畴;有些法律性的决定,既可作为立法权的内容,又可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此外,还有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

共5面1

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立法权。

四、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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