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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兵团法院制度改革的相关路径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这一特殊体制下的法院体系,除具备中国法院一般共性外,在诸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形成了今日兵团、师、垦区三级法院体系模式。目前兵团司法体制改革已完成。但此轮改革还是在法院原有的区划内进行,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的指向,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完善问题的相关路径。

关键词兵团法院改革路径

作者简介。程鹏举,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3

一、兵团法院概况

(一)兵团法院基本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使命,是实行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在其7.06万平方千米的辖区内自行管理行政、司法事务,享有省级权限,受中央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现下辖14个师(市)、176个团(农)场。兵团法院的前身为1954年成立的兵团军法处,行使刑事审判权,并肩负着对全国罪犯的改造工作,1956年改称军事法院,受新疆军区军事法院领导,开始承担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务,1975年3月,随兵团体质的撤销,并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983年11月,伴随兵团建制的恢复而正式建立。但是自兵团法院恢复以来,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落实,以致法官的法律职务任免缺乏法定依据,院印不能嵌用国徽,长期以来严重影响了兵团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院队伍的稳定。直到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兵团法院作为高级法院的审级地位才得以最终确认。

现兵团法院系统已形成三级43家法院(中级人民法院13家、垦区基层人民法院29家)、37个派出法庭、1300余名法院工作人员的规模,为维护新疆、兵团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兵团法院运行的法律依据

与兵团法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数量上和层级上都远远少于地方法院,并且主要出现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司法解释和自治条例中。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

(三)兵团法院的设置――以兵团第八师为例

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为例具体分析,第八师石河子市,面积7762平方千米,下辖14个团场,散布于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沙湾县、玛纳斯县境内。虽位于地方行政区划内,但拥有自己管辖的区域、行政司法系统和耕地、人口等资源。第八师现有两级法院3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分别为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其中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师辖区行使审判执行职能,依法受理下野地垦区、莫索湾垦区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作为基层法院的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对一二一团、一三三。f、一三四团、一三六团、一四一团、一四二团、新安监狱、巴管处行使审判执行职能;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对一四七团、一四八团、一四九团、一五。团、莫管处行使审判执行职能。

图1:兵团法院组织层级图(以第八师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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