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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2

第一篇:

2.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2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2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鲁交建管〔2011〕13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家计划单列市)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遵循“建养并重、保障投入、确保质量、安全畅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养三类。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因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实施的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实施的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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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要求,编制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专项规划,规划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规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发展规划可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基础上制定。

第八条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不需要履行相关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须编制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工程位置,原公路规模、标准、路况,建设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建规模、标准,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的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中县道养护大修工程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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