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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工作,维护本行业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长丰县建筑行业的群众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联合会主席。

第三条联合会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长丰县建管局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利益,依法维护本行业职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会与行政协作共事,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四条联合会根据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组成,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联合会的领导机构为委员会。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每届联合会委员原则上由20名委员组成,并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联合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第五条联合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如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决定替补或增补。

第六条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联合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县建管局和上级工会审批。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

第七条建筑行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如遇特1

殊情况经委员会决定或有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八条遵守上级工会的章程,执行其决议。积极组织所属会员单位参加上级工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紧密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履行工会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帮助行业所属基层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依法维护行业所属基层工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所属各基层工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实施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群众性监督,开展平等协商等工作,帮助各基层工会建立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代表本行业职工加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制定本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计划,加强本行业内部和全县行业工会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提高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原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建管局,以后所有建筑业成立公司,都必须依法组建工会,成为联合会的会员单位,组建工会的成为联合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基层组织的权利:

(一)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讨论研究联合会企业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联合会帮助或给予保护(包括仲裁、诉讼);

(五)监督联合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基层组织的义务:

(一)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遵守联合会的规章制度,接受联合会的工作指导,承担联合会所分配的任务;

(三)定期向联合会汇报工作,及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依法上缴工会经费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七条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工会划拨经费;

(二)所属会员单位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三)社会捐款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修改权属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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