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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养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篇:

11.30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养护考核管理办法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及缺陷责任期

养护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交接及缺陷责任期管养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确保园林绿化工程及时竣工验收、交接,规范工程养护行为,提升管养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并列入市本级城建计划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市政配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建中心)、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绿化处)、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濠河处)负责建设并由绿化处、濠河处接管的新、改、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经市城乡建设局园林规划建设处审查并同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邀请财政局、质检、城建档案馆、接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一同参加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邀请审计局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第七条验收小组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景观效果等各环节做出总体评价,符合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的,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参与验收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

第四章工程交接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进行交接。

第十条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15日向接管单位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图需提供电子版),接管单位可在此期间对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

应当配合接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城乡建设局园林规划建设处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正式进入缺陷责任养护期。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截至工程养护满一年并移交养护单位之日。

第十五条濠河处、绿化处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养护期的监管分别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城建中心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养护期的监管交由绿化处负责,绿化处须将养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城建中心。

第六章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范围、标准及方式第十六条考核范围包含园林建筑、园林小品、设施维护、园林植物、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等。

第十七条考核采用每月定期考核(明查,每月一次)与巡查考核(暗查,每月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70%,巡查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30%。

第十八条考核由接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南通市园林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评分表》。

第七章考核惩处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保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缺陷责任期养护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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