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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

作者:朱梅孙敏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预算内资金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称为预算年度或财政年度。前者是预算以外的不需要人大审批和监督的资金:后者是预算内的资金。

其一,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预算外资金已成为发展事业不可忽视的重要财力。它缓解了国家财政支出紧张与事业费开支日趋增大的矛盾,弥补了国家拨款的不足;拓宽了事业部门的服务范围,扩大了社会效益,补充了人员经费,改善了生活,提高了职工的经济待遇,稳定了职工队伍,特别是增加了专项基金的投资,增添了先进的技术设备。但是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得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问题。首先,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某些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其次,资金使用不当。非生产性、服务性占的比重比较大,直接用于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过多。某些单位利用表彰会、知识竞赛和文体活动、旅游等形式发钱发物,变相超标准分配;再次,违纪违规现象严重。有的挪用专用基金,用于修建或购买职工宿舍,私自购置专控商品,有的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未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致使有的收入没入账就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最后,财政专户存款难以落实,某些单位为了逃避财政管理,利用各专业银行在资金铸错中的矛盾,转移账户等。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预算外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行政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四)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审计、物价、计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八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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