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察细则》),并明确2008年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察将执行新的规定。《考察细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考察细则》明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考虑到考察是一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对考察工作程序、工作方式、考察标准、纪律要求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察细则》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一些情形,要求有相关部门查处或认定的依据,并规定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有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在考察纪律中规定考察组成员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二是对经考察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把原考察结论“不合格”改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以体现对报考人员的尊重,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响;三是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四是对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细则》规定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但考虑到全省公务员招考有一个总体时间安排,《考察细则》又明确,自考察期满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浙人发〔2008〕58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未完,全文共11121字,当前显示14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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