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范文合集
第一篇: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汉寿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考评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确保“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取得明显实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汉委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要求
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抓住一个重点,实现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突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优发展环境,为稳步推进全县“工业强县、城镇兴县、旅游活县、幸福汉寿”战略提供强力保障。
二、考评对象
各乡镇(区)、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三、考评内容
分县直单位和乡镇(区)进行单独考评,县直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年”工作考评内容包括平时考查、民主评议和实绩考评三个部分,乡镇(区)“干部作风建设年”工作考评内容包括平时考查和实绩考评两个部分。
(一)平时考查
结合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安排,采取查资料、看记录、访群众等方式,分阶段进行考评评分(具体见附件1)。
(二)民主评议
对县直单位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情况,组织民意代表进行年度测评。民意代表由县级领导、乡镇(区)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规模企业法人代表、社会群众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测评按百分制量化计分。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执行、效能建设、为民服务、干部作风等方面。
(三)实绩考评
1.主要工作目标(50分)。按照年初县委、县政府下达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2.其他工作目标(10分)。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目标任务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3.廉政建设(20分):对违反《汉寿县干部作风建设“五严禁”》或其他廉政规定的,有一人次扣2分;
4.其他加扣分事项
(1)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升干部作风的创新做法,产生明显实效,得到公认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加3分。
(2)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加3分。
(3)部门在市级以上综合考评中排位第一的加3分,排位第二的加2分。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精神被公开曝光、通报批评的,有一件次扣3分。
四、考评程序
1.机关作风建设考评工作在“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干部作风建设年”年度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县直单位的平时考查(以百分计算)占40%,民主评议(以百分计算)占30%,工作实绩(以百分计算)占30%。乡镇(区)的平时考查(以百分计算)占50%,工作实绩(以百分计算)占50%。考评得分按考评对象分类分别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名次。
3.机关作风建设考评采取部门自评、督查暗访、投诉处理、公开评议、年终检查等方式进行。
4.具体考评程序。(1)自查、书面上报及评议(2)考评小组组织考评评分(3)领导小组确定(4)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1.“干部作风建设年”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评分范围,综合考评中得分
在80分以下的,不能评为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先进单位;
2.县委、县政府设立“干部作风建设年”优胜奖,对分类年度考评列前8位的部门(单位)和“一把手”,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干部作风建设年”综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并通过一定方式在新闻媒体公布。
本办法由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汉寿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平时考评细则
第二篇:机关作风建设考评办法机关作风建设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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