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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诚信教育规章制度

一、完善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1.学校负责学生工作和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考风考纪工作

2.教学学院(部、中心)(简称学院,下同)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书记、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3.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等负责对学院考试组织的过程监控、目标考核和评估。

4.学院承担本学院考试的管理职责,整个考试过程由学院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考题命制、审批、试题保密、考场申报、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考风考纪教育及对违纪作弊学生的教育、处理等。学院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职责,使考试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5.巡考是学院所有领导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学院应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及时掌握考场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

6.承担监考工作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任课教师参加监考是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一个必要环节。学院要把教师是否每学期承担一定场次(由学院确定)的监考工作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7.教师授课、答疑时,严禁泄露考题、圈定考试范围,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教师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阅卷、评分工作,对任何人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当行为应当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求情,干扰、干涉教师阅卷、评分。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8.学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考场巡查制度,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应经常性组织巡考,监督、检查学院负责的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发现、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并将巡视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9.学校将考试管理工作作为对学院合格考核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学校及学院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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