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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条件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内部退养是对国有企业大龄职工实行的一种保护性政策。《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内部退养是对国有企业大龄职工实行的一种保护性政策。《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某股份公司组建后,第一件事就是着手分流富余人员。公司决定,凡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不论在管理岗位还是在工人岗位,一律按内退安排,按月发给生活费。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要求劳资部门把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57岁的老张自然榜上有名。老张认为自己身体好,完全可以再干3年,对公司“一刀切”的做法提出异议,并先后找公司领导和供销部经理申诉,明确表示不愿内退。

公司领导认为,企业效益不好,人浮于事,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员分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退,体现了企业照顾老职工的政策。为了便于执行,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老张在多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不久,市劳动监察大队给某股份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尊重职工个人意愿,改变强迫职工内退的错误做法。

本案中老张已57岁,但他自觉身体好,有能力再干3年,而企业强迫搞“一刀切”,决定凡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律办理内退。对企业来说,“一刀切”可能比较简单易行,也是对老职工的照顾,但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是完全正确的。

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退”,是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经常性做法。这样做既能缓解企业人浮于事的矛盾,又体现了对老职工的照顾。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在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可以对其实行“内退”。然而,办理内退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应当是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的;反之,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企业强制让其内退,则已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胡燕来律师提醒企业在处理劳动保障事务工作中,要注意完整准确地执行政策,尤其是注意执行政策要求必须履行的程序,比如在“内退”政策中就有须经职工本人申请的程序,忽略了这些程序,政策就走了样,就可能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就可能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o岁。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股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二篇:内部退养新时油[2005]10号

离岗内部退养职工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落实新油劳【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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