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篇:镇(街道)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黄海路街道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辖区各类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域职代会)是辖区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通过区域职代会,就本区域内职工民主管理的共性问题,组织职工代表共商、共议、公决。
第三条区域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适用于街道辖区各类企业。
第二章区域职代会
第四条区域职代会每届三年,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五条区域职代会的任务
1、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
2、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3、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共谋企业发展。
第六条区域职代会的职权
1、听取讨论区域有关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3、检查区域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监督区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4、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区域职代会职工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按辖区企业职工人数比例分配。代表中的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比例应不少于70%,外来务工人员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20%,因需要也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职代会。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有权参加区域职代会及其组织的活动,在职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本企业情况,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对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有知情权,闭会期间可以对本企业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6、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对其压制、阻挠。
第四章区域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街道总工会是区域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区域职代会的组织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选举、培训职工代表;
2、筹备职代会、主持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代表职工与企业方代表签订区域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
等,并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或协议;
4、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6、保障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合法权益;
7、建立区域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档案,负责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8、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街道首届区域职代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街道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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