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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建设构建和谐企业

襄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襄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1966年4月成立,是国有公益性企业。在市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在总公司党委的带领下,公司认真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在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公交企业等方面下功夫,为树立社会形象做出了贡献。近年来,公司荣获“2009年度湖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2009年度湖北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省一类工会企业”、“2009年度襄樊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落实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公司始终坚持“统筹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用工理念,以让员工在工作中感受快乐、从企业发展中享受实惠“为企业愿景,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总经理水波同志任组长,工会主席秦淑芬、总经济师李晓芬、总会计师熊萍英等同志任副组长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委员会,协商代表还有来自营运生产、后勤保障、人力资源、计划财务、企业管理等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员工代表,全方位关注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种因素,坚持统一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员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的效益同步增长,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的科学、快速发展。

二是依法依规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为了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实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100%。按照《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将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

1基础上签订,并且按照合同的条款,每月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从未发生过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了员工的信赖和相关部门的肯定。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三是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劳动法》规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岗位的不同,实现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报市劳动部门进行审批。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公司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加班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法定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300%的支付工资报酬。并对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孕假等休假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是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月10日之前公司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积极缴纳到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五是建立劳资矛盾处理有效机制。为妥善处理职工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职代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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