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表》;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③国土站实地调查;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查;⑤县国土资源局审核;⑥县政府审批;⑦颁发证书。
1、新建。申请书;户籍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原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其他材料。
2、原址改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原住宅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复印件;便民服务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3、迁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户口簿复印件;便民服务协议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占用耕地才需要);由村、社出据此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明(占用耕地才需要);用地公示(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一份放入材料中);承诺自行拆除旧住宅;原住宅用地使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4、扩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户口簿复印件;便民服务协议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占用耕地才需要);由村、社出据此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明(占用耕地才需要);用地公示(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一份放入材料中);原住宅用地使用依据复印件(系分家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再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住宅用地。
—1—
第二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乡(镇)村申请住宅用地公告如下:
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拟建房位置,占地类别,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村民对申请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拟建房的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如有上述情况,请在公告期限内到:
电话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联系人
电话
3、公告期限:月日至年
(未完,全文共2971字,当前显示9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