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发〔2010〕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松原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驻松原市中、省直事业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松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含有补贴的集资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问题采取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对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含有补贴的集资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八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职工购房时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按全额发放时,超年限发放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职工工龄未满20年借支购房后,调离本单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十条对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工龄合并计算核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十一条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职工,取消其住房货币分配资格。
第四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二条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单位分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2010年松原市城区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额为4.28元。第十五条在职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当前年份—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第十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该职工逐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累计之和。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十八条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
第二十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自筹的资金。
第六章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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