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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来注重民主和人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在司法领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彰显诉讼民主,促进人权保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对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

一、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补齐了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薄弱的“短板”,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应对新刑诉法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的影响,就要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及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分别在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这是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新修正的刑诉法从理论上强化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的人民性,强调了监督者也应当受到监督的理念,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给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强度更大了,工作任务更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规范,对接新刑诉。

1.客观上强调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正当性

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更加注重监督过程中对人权保障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依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看,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体现了对当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对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实行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同时规定了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好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刑诉法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质是加强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的实施,会不可避免的对人民监督员产生影响,要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讼法的衔接工作,促使二者有机统一。

(一)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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