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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考核实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坚持透明公开,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考核评价对象: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年度考核包括实绩考核和综合评价。

实绩考核直接采用年度办学水平层次目标考核结果。综合评价由民主测评和日常考评两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为。组织各项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履行职责和工作成效情况;抓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科学行政、依法办学方面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和开拓创新情况;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程序为:

(一)进行实绩考核;

(二)组织民主测评;

(三)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四)按规定征求意见;

(五)教育党工委会议审定考核评价意见;

(六)反馈年度考核结果

第九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

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条民主测评时,应保证参加人员充分表达真实意见。

第四章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日常考评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实绩考核得分占60%,综合评价得分占40%(其中,民主测评占30%,日常考评占10%)。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总分的计算

某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总分=该学校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30%+日常考评得分×10%。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分别按照年度考核的得票率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班子(干部)民主测评得分=“好”(优秀)得票率×100+“较好”(称职)得票率×80+“一般”(基本称职)得票率×40+“差”(不称职)得票率×0。

(得票率=某档次票数÷总票数)

第五章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基本条件: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考核评价得分一般不得低于80分,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50%以上;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其考核评价得分一般不得低于70分,且民主测评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60%以上;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考核评价得分一般不得低于60分,且民主测评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未达到60%,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未超过1/3

(四)达不到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条件,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一定数量,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按照年度考核得分排序,前20%的评为“好班子”并予以通报表彰。领导干部根据考核得分的排名情况,按照20%的比例评定优秀等次人选。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的评定,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当年不能评为好班子:

(一)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不满80分的;

(二)安全、稳定和乱收费等有“一票否决”情形的;

(三)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未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目标的;

(五)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六)因工作失查、失误对教育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本年度工作中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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