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修编与基本农田保护研究
基本农田保护内容的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基本农田保护经历了以下阶段:
1.1995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颁布后,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基本农田规划编制、划定工作,920多个国家级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及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高产稳产耕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后续保护工作。
2.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中,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定为法定的规划内容。在1997年~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通过省、地、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总量控制、逐级分解落实。并规定:各级规划都应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规划审批后予以公告。
3.自2000年起,为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国家又开展了全国、省、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改善耕地生产条件、生态环境,提高农用地的综合生产能力。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要达到267万公顷以上。
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规划内容也发生着改变,从注重数量平衡逐步转向数量、质量保护和生态管护并重,从单一的耕地保护扩展到对全部农用地的有效保护,从某些重点区位的保护延伸到重点工程与项目的安排,保护中更注重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在规划体系中,保护耕地的内容分工更加明确,规划目标进一步细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既有指导又相互补充,使国家目标在各级规划中逐层落实。对于保护耕地,维系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基础研究工作不扎实,一些规划编制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不实。编制中缺乏深入调查、评价、反馈、论证等规划步骤。上下级规划指导、沟通不够,相关规划衔接不力,使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符合当地实际,一些地方的保护和承包面积也存在互不相符的情况。
2.侧重耕地的数量保护,而对质量保护、结构和布局规划,特别是生态管护等方面注重不够。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上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状况,保护指标也
未准确地落实在规划图上。同时,因缺乏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分析,一些土壤污染、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区内的耕地也划入了保护区范围。
3.编制方法的“刚性”和“灵活性”结合不够。虽采用了“指标控制与土地用途分区相结合”,但偏重指标控制,忽视土地用途分区的空间管制作用。一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缺乏依据、方法简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作用理解不深,普遍缺少可操作的管制细则。
4.一些规划编制和实施脱节。主要是实施措施未纳入规划方案,具体内容不够全面深入,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修改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布局,为各类园区和建设占用耕地开绿灯,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问题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究其原因,既有目前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的作用,一些地方领导对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关系认识上的偏差,也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对现有的规划基础研究、技术方法和实施保障进行改进与完善,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可行性,适应新形势下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要求。
(未完,全文共9323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