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考勤制度[定稿]
第一条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负责,逐日认真记载考勤。考勤范围为全体在岗在职人员。科室负责人或考勤人员应每月14日前将科室值班表交到医院办公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院办应在14日前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并公示。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事先办理事假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请假1天内,由科室长审批,1-3天者由科主任签字后由主管院长审批,3-7天由院长审批。职工请假,由科主任审批。医院科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院长审批。
3、职工请事假者,医院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绩效工资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上级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确认病假。
2.职工请病假者,医院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绩效工资的参考依据。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
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持结婚证书,可享受婚假7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1、职工配偶死亡,给丧假7天。
2、父母、子女或养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
第十条产假
1、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婚。晚婚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2、单胎生育者,假期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晚育者增加60天。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胞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5、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6、有值夜班的女职工,应在幼儿满一岁半后开始值夜班。
第十一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二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当日双倍工资。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脱岗、上班期间干私活者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纠纷及损失,院方另行处理。
1、迟到。上班10分钟以后到办公室的视为迟到。
2、早退。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的视为早退。
3、脱岗。工作期间外出未向科室或主管领导请假者。脱岗期间造成医疗纠纷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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