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篇: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进行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护士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该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设立考
1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等。
㈡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㈢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㈣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情况,新农合服务提供情况。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㈠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㈡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㈢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㈣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如下:
㈠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㈡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㈢考核委员会(小组)将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㈣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㈤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㈥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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