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目标责任制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省局机关管理,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评价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省局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局机关设考评委员会,由局领导组成,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考评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办法;决定对当年考核内容、标准的调整;研究审定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审定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做出最后结论。考评委员会成员分别负责对分管处室、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
(二)考评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办公室、法规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办、机关服务中心履行考核职责;于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当年考核办法、内容、标准的修订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年底汇总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通报考核结果。
(三)办公室、法规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办、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对局机关考核内容的机关建设目标部分进行日常考核,按时向考评办公室报送考核评分情况。
二、考核分数及计分标准
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数包括机关建设目标得分(满分100分)、处室工作目标得分(满分100分)、特别加分、特别扣分。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单独进行,不受基础分限制。机关建设目标得分加处室工作目标得分加特别加分减去特别扣分为各处室、单位最后总得分。
特别加分标准如下:
1.因工作成绩优异或有重大创新,在全国、全省受到表彰奖励的(表彰项目以清理保留后的中央和山西省党群、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为准),经考评委员会审定,对单独承办该项工作的处室每次加5分;需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工作,对牵头或共同承办的处室每次加5分,对配合处室每次加2分。因其它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中央及国家部委、山西省表彰奖励的,经考评委员会研究同意,可参照上述加分标准对获表彰单位予以加分。
2.工作中取得成功经验,代表省局在全国综合性会议、专业性工作会议上,作典型性发言或书面经验交流的(以会议实证材料为准),经考评委员会审定,每次加2分。
3.部门工作成绩突出,对全省国税系统产生重大积极
影响、对全省国税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经考评委员会审定,每次加1分。
4.提出的工作建议或调研报告,受到省局主要领导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的每次加1分。
5.圆满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被总局以国税发公文形式提出通报表扬的,经考评委员会审定,每次加1分。
6.圆满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被总局以国税函、国税办发公文形式提出通报表扬的,经考评委员会审定,每次加0.5分。
特别扣分标准如下:
1.因工作失误,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通报的,每发生一起扣5-10分;
2.全省国税系统内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对口处室应负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5-10分;
3.给局机关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况扣10-20分。
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项目由考评委员会成员提出,考评委员会审定。考核年度所完成的工作符合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标准的,在考核年度结束后才获得相应结论的,其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计入下一考核年度。
负责省局机关建设目标考核项目和全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处室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局的日常考核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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