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纪律1整理资料(1)[★]
第一篇:劳动纪律1整理资料(1)劳动纪律
1.《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总的指定思想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续签(据《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续签劳动合同:
①一年内(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或以病假为名,在外从事有收入工作的;或有无故旷工行为的。
②一年内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主要生产目标),或不胜任工作的,或在技术、业务上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③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
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⑤无工作岗位的。(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⑥原合同为驾驶员、修理工,因自身原因,不能从事驾驶或修理工作的,不在驾驶或修理岗位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离职的三种形式:
①辞职;
②解除: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③终止。
6《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总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总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因经营方式调整,或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企业达成协议的。
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定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9日通过。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7严重违反总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以病、事假为由,不到单位上班,而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喝酒,经教育不改,或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不服从分配、调动和指挥的;
(四)擅离职守,或者无理取闹,酗酒闹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和社会秩序的;
(五)受处分的职工,一年内再次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有贪污、盗窃以及职务侵占票款等行为的;
(七)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经提出警告或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驾驶员在运行中与乘客发生冲突,对乘客有殴打行为的;
(九)开门运行、不停稳车开车门,并因上述行为引发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的;
(十)运行中前压后赶,相互追逐,截头进站和进站车速快,并因以上行为被新闻单位曝光或
因上述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一)将营运车辆擅自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营运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驾驶员未经允许擅自进行营运或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擅自跨线、甩站、躲班或擅自停
止营运的;
(十五)驾驶员、收袋员、点款员、复核员、月票发售员,相互包庇,隐藏票款及侵吞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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