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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现制订《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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