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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安监站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监站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安监站“独立检查、异体监督”职能和动态突击检查作用,落实各煤矿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现场管理的常态化、动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监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监站负责对公司、施工队伍、监理队伍实施全面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本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程、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的闭合管理、组织机构、挂牌责任制度的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及执行等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本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深入到井下对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查处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以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重大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方面的隐患。

第七条检查矿井上下各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特别是各重点头面、薄弱环节、边远死角等安全情况。

第八条检查所属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对转岗工人、重新上岗工人的培训工作、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检查矿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井上、下值班、双带班、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干部上岗指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检查矿井上、下基建工程的安全情况和基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执行情况、施工工程的质量、文明生产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及动态达标情况。第十二条经常深入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必要时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并每天记录安全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尽量进行联合检查,以减轻矿井负担,使其能够有精力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完成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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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监站活动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小分队的检查活动包括日常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形式,通过多种活动形式,保证不留死角,不漏地点,原则上地面活动与井下活动不同时进行,以便集中精力,做到分类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活动时间以4点班和零点班为主,4点班、零点班活动比例分别不少于检查活动次数的1/3,每月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两次井下、地面全覆盖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检查活动安监站站长不得少于12次,且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安监员每月参加活动次数不得少于16次,且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2次。特殊时期针对重点监管矿井的专项突击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下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条参加每次活动人员,不得少于3人,要明确每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和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所有下井检查的安全小分队活动人员必须亲自到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签到,每次活动井下检查至少3个头(面、线),进行沿线全面检查,入井检查人员要在“三定”表上注明人员定位卡的卡号。

第二十二条日常站内留守1~2人值班,及时接听有关方面的电话,处理站内事务,及时接受安监局的紧急通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安全小分队人员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出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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