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水利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水利系统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分类
一类:马站流域所、矾山流域所、南港流域所、龙港流域所和江南流域所;
二类:桥墩水库管理处、吴家园水库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朱家站水闸管理所、江南海塘所和沿浦海塘所;
三类:农水科、工程科、水政科、防汛办、水政大队;四类:办公室、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质监站、水保站、小水电办、设计所、水利水电总公司;
五类。行政审批窗口。
二、工作目标
分类
工作目标分为三类。a类目标为年度工作,根据各科室(单位)工作职责和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b类目标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息等四项;c类目标为争先创优工作,原则上要能反映科室(单位)整体或单项工作的先进性。
三、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一)
一、二类考核对象
1、根据各考核对象的工作职责,结合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项目;
2、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项目确定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
3、办公室初步审核;
4、分管领导审核;
5、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三类考核对象
1、根据各考核对象的工作职责,结合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初稿);
2、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3、办公室初步审核;
4、分管领导审核;
5、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
四、五类考核对象
不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
四、计分办法
(一)a类目标。定量项按照考核标准相应计分,总分70分;定性项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各自分值,考评优秀的,系数为1.0,良好为0.8,合格为0.6,不合格为0。
(二)b类目标。按照考核标准相应计分,总分12分。
(三)c类目标:实行加分制,获国家级表彰,每项加10
分;获省部级表彰,每项加5分;获市、省厅表彰,每项加3分;获县、市局表彰,每项加1.5分(获奖分等次的,一等奖系数为1.0;二等奖系数为0.8;三等奖系数为0.6。同一项工作获不同等次奖励的,按最高等次奖励计算。奖励县局的,相关科室或基层单位按半数加分)。
五、考评程序
(一)
一、
二、三类考核对象
1、年底各考核对象组织自评,于次年初将自评报告送办公室;
2、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考核标准分别提出相应考核项目的得分;
3、分管领导审核;
4、设服务管理评价分,计入总分,满分9分(
一、二类考核对象设内部管理评价分,由各科室负责人民主评分;三类考核对象设基层单位评价分,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民主评分);
5、设局领导评价意见分,计入总分。评价优秀加9分,良好加6分,合格加4分,不合格扣减5分。优秀名额各1-2个;
6、办公室汇总,提出考评综合得分的初步方案;
7、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四类考核对象
1、各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联评,总分50分;
2、设领导评价意见分,总分50分;
3、办公室汇总,提出考评综合得分的初步方案;
4、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三)五类考核对象
按照行政审批中心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其考评等级。
六、奖惩办法
(一)
一、
二、
三、四类考核对象,原则上分别设优秀一名,良好一名,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分低于总分90%的不能评为优秀,低于总分80%的不能评为良好,低于总分70%的不能评为合格,低于总分70%的为不合格。
(二)凡年度内各考核对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在年终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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