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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定期考核

2008-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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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承担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卫生局、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其他厅注册医院也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二、考核机构

厅注册医院、市(州、地)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各地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市(州、地)级的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或具有健全组织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县级及县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指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和被指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接受委托和指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疾控中心门诊部医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疾控中心附属医院负责。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和公共卫生。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二)考核期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8年8月1日开始启动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应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报送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各市(州、地)卫生局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

和所辖县卫生局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制定本地区不同类

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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