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7〕29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操作工、掘进机操作工、救护人员、瓦斯抽放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施防爆检查工。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新工人、农民协议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和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徐州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发证工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培训考核
第六条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组织,设立专业考核组,每个专业组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考核组织受理培训机构申请考核后3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审查资料,确定考核时间,布置考场,准备好试卷和实际操作场地、仪器等,指派2名以上人员组织考核,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每个学员的试卷、实操考核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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