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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七条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落实《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落实《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本细则所称业务招待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的应酬、各种公务活动接待以及各种会议补贴费用。

1.2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

有利于企业经济发展;注重勤俭节约,不搞铺张浪费;防止私客公请,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管理职责

各单位制定业务招待费使用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建立明细账目,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3报告内容及程序

3.1报告的主要内容。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2报告的主要程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每半年按照规定的报告内容,向职代会据实报告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4监督、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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