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014年1月
高县腾龙磨盘田煤矿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
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科队、班组需调
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安全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安全科审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
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安全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三、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安
全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科队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安全科办理调动手续。
四、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
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
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
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五、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安全科办
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
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六、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
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
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八、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九、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安全科。
十、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
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
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十一、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
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
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十二、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
共同编制。
十三、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十
四、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安全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十五、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事科。
十六、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安全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十七、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十八、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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