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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院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适用于本院纳入目标管理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科学、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学院成立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行使考核决定权,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委员。下设考核办,作为考核职能部门,负责考核工作日常事务,院办公室主任兼考核办主任,考核办成员吸纳部分部门负责人、教学行政管理骨干及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条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由考核办依据情势变更目标,报请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同意后,相应调整考核标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院部署的常规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是本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共性目标”和“特性目标”两大部分。

第七条“共性目标”主要内容有。(1)制度建设;(2)班子与队伍建设;(3)效能效率;(4)安全稳定;(5)财务与资产管理;(6)奖分事项。(具体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特性目标”,按单位制定。(具体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计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定量考核采用百分制,“共性目标”和“特性目标”底分均为100分。统计总分时按比例折算,其中,“共性目标”按30%折算,“特性目标”按70%折算。扣分到底,扣完当项底分为止;奖分封顶,每项奖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本办法采用“自查自评”、“职能部门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考评”三级考核。具体考核程序为:自查自评→职能部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评定→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自查自评。考核年度的第二学期结束前15天,各部门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向院考核办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考核。此考核由两种形式组成,一是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线上工作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办要求及时、详细提供考核结果;二是院考核委员会于年中和年终分别组建

考核组,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细致交叉式考核。

第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评定。考核办将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目标管理考核委员召开考评会,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意见反馈。考核办将经考核委员会评定的考核结果向各部门反馈,予以公示,听取部门意见。并将部门意见向考核委员会主任汇报。如有相关问题,由委员会主任定夺。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行政”(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政治部宣教处、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后勤服务中心、计财处、保卫处、培训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学部与教辅机构”(政教部、基础课部、警体部、实验实训中心、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图书馆)、“教学系”(执行系、司法系、法律系、管理系)三大块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排名评定。其中,“行政”和“教学部与教辅机构”的“优秀”率均为15%,“教学系”的“优秀”率为20%。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是年度评比“先进单位”和部门效益奖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取得评先资格,并且其先进个人指标上浮5个百分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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