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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办法

石地税发[2003]193号

颁布时间:2003-6-11发文单位: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四章突出性工作加分及减分

第五章考核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地考核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含稽查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区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地税局及区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石嘴山市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遵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统盘考虑,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局局长,副组长为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根据各县(区)地税局及直属单位的职能和职责,结合日常动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税收任务及计会统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业务政策、政策法规管理、稽查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及信息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共十二个项目,具体考评内容及细则见

附表。

第五条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值计分办法,其中,税收任务及计会管理280分,征收管理150分,发票管理20分,税政业务管理140分,政策法规管理100分、稽查

管理100分、领导班子建设40分、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20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60分、公文管理及信息工作40分、党建工作10分、党风廉政建设40分。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六条考核工作采取直观量化,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汇总评分,即季度终了20

日内考核部门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记录、

问情况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在具体考核方法上实行“三个结合”,即人工检查与微机检查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在检查考核指标上,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有

些指标可剖析检查。

第四章突出性工作加分及减分

第九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市局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年度内各方面工作所进行的量化考核,其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

据,并按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凡有下列因素在考核时予以加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本年度被评定为(复核)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地级市(厅)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5分;

2、本级领导班子或党组织本年度被上一级党委评为先进的加计3分

3、各局所辖所、科、室,有70%以上部门本年度被评定(或复核)为地(厅)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5分;被评定(或复核)为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

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全国文明(先进)单位加计20分。

4、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单项业务评比中荣获前三名分别

加计

15、

10、5分

5、县(区)局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本年度被地(厅)级领导机关表彰的加计每人

次加计5分;被省(部)以上表彰的每人次加10分。

6、县(区)直属局所属干部职工本年度被省(部)级领导机关表彰的每人次计5

分;被省(部)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加10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在考核时予以减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在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的通报批评每次扣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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