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或减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追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依照本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对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二章追偿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仅对行政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1—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费:
(一)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非法捆绑他人的;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工、没收地上附属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建筑材料、设备查封、折价变卖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
(四)将耕地认定为非耕地报批或者将耕地批准为非耕地的;
(五)地籍确权由于勘测人员或者确权人失误造成确错土地使用权的;
(六)领导人、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第三章追偿方式及限额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条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五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责任人有本制度第六条违行使职权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最大限额不超过责任人年工资的30%。
第九条对责任人的追偿金额,根据数额大小,直接从工资中一次性或按月分期扣出,也可以由责任人自己一次性或定期分批交纳。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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