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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知识汇总

一、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

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缴费基数最高为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最低为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按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细则正式实施时间计算,职工参保年限男满30年60岁、女满25年55岁(工人女满20年50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年限不足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细则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六、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年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七、职工住院,先付一定额度的押金。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先负担一定额度的费用。其起付标准:

一、

二、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以下的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八、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资金支付5000元以内的,

一、

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8%、20%、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

一、

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3%、15%、17%;10000元以上的,

一、

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10%、12%

九、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提高个人负担比例的30%

十、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等9类(种)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病人的认定,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确诊,医院医保办核准,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指定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精神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十一、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传染病和精神病),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本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十二、需转往外地(北京、天津、上海)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经所住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往的医疗机构的级别必须为部属和三个直辖市市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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