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2008-07-2310:38:04|来源: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陈仓分局|作者:王新明呼延堂反腐倡廉感言:
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失职是犯罪的起源
国家公职人员尽职、履职是规范的标准
腐败现象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也的人们痛心狠决、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腐败现象大多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紧密相连,也困扰着当前的税收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以此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弥补制度性缺陷造成的腐败空间,打击腐败行为从而很好的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以儒教思想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逐步瓦解,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这就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干部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税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未完,全文共16782字,当前显示142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