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内控建设和预防对策的探讨
一、内控机制中风险点的属性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风险点的查控是基础,也是目前的难点,明天的重点,后天的增效点。分析职务犯罪,它发生在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或政府行为的过程当中和岗位便利之中,风险点则是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环节、程序和岗位优势决定的。所以,查找和控制职务犯罪、内控机制风险点的基础工作,就是掌握并熟知风险点的基本要素、形成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等。
(一)职务犯罪风险点的基本要素。预防职务犯罪,如何有的放矢。对风险点的控制是重点所在。风险点指国家公职人员或组织在行使权力或履行公职过程中具有职务犯罪发案危险,可造破坏公平正义和国家财产损失,在一定的主客观等犯罪意识触发作用下可转化为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从税务系统的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徇私舞弊以及失职渎职的玩忽职守。
(二)职务犯罪风险点的构成条件。首先是建立在对权力支配基础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公权,把握着某种公共资源。国家控制的各类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管理和分配这
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拥有了充足的实施职务犯罪的资本。其次,拥有公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组织所处的环境和岗位,为其职务犯罪风险点提供了存在的“温床”。即外界客观环境及为实施犯罪所提供的完成职务犯罪必须的条件。再次,形成了达到相当程度的、足以将风险点转化为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根据唯物辩证法,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自身的思想防线不牢,存在着职务犯罪动机,客观因素便成了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职务犯罪风险点的规律探索。哲学的观点讲,规律是普遍的,事物在其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对指导探索职务犯罪风险点的规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首先,职务犯罪风险点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有权力的地方就存在职务犯罪,有权力运行的程序就有职务犯罪滋生的流程,这是风险点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其次,职务犯罪危险源点的多元性。任何一个领域都同时存在不同的职务犯罪风险点,有些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出自公职人员的内因,存在利用职务犯罪的动机,受多变的客观环境和复杂的主观世界影响下,风险点变得复杂多元性。再次,职务犯罪风险点的被控性。存在风险点,但需要主客观因素使其发生职务犯罪,这是个量变积累的过程。如果将构成风险点的因素化解或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转化过程中,可有效控制职务犯罪的实际发生。
二、职务犯罪风险点的排查
产生职务犯罪风险点的内因在于行使公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组织有着以权谋私的欲望;外因则在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缺少制度的约束或落实制度的执行力不够等因素。从而,在有权力运行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有职务犯罪风险滋生的可能性;有犯罪意识倾向并缺少约束的公职人员或组织就极有可能从存在风险转化为职务犯罪。
对权力制衡机制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或履行公职过程中所建立的防腐预防机制至关重要。一要排查行使公权重点岗位。一般而言,利用岗位职位优势指行使和左右自由支配的
财政权、惩罚或保护提升他人的人事权和为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条件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二要排查行使公权的重点人员。掌握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权利的人员,主要表现有收受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三要排查公权运行的重点环节。紧紧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资金管理、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等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滋生的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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