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
第一篇: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明确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规范公务活动用餐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活动用餐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用餐,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发生的公务用餐。
二、公务活动工作用餐规定
本办法中“辖区”是指各单位常驻地,城区范围内办公单位“所属辖区”包含星沙、湘龙、泉塘等三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中具有安排工作用餐或接待用餐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食堂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下标准内的工作简餐。无法在食堂就餐或接待的,可按标准和程序,填写《水务局公务工作用餐审批表》或《水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凭据报销。
(一)本单位辖区内用餐。局机关及局属各二级机构、工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属辖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二)本单位辖区外且xx县内用餐。工作人员到所属单位辖区范围以外且在xx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工作人员在xx县行政区域内(所属辖区范围外)开展日常公务活动,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在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在对方单位食堂用餐的,可由对方单位在上述标准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不予审批报账。
(三)xx县范围外用餐。我局工作人员到xx县行政区域范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接受对方单位公务接待安排一餐,接待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接待一餐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限额内据实结账支付,凭票报销,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四)特殊情形的用餐。应急抢险救灾,临时或集中检查(督查、考核、办案),维稳处突、联合执法、重大警保卫
“两代表一委员”调研等特殊时段的用餐,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和“谁主办谁安排”的前提下,可报销工作用餐费,用餐标准按照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执行。
外出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精准扶贫、基层挂职锻炼、“一推行四公开”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及缴纳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关于加班用餐。
1、工作日加班用餐。我局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2、休息日加班用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按不高于40元的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三、公务活动接待用餐规定
xx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xx县开展公务活动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按照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的限额标准,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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