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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浙组〔2007〕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2月6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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