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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几点建议

——热心为民

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环境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人民福祉,影响社会稳定,关乎民族未来。如果任由环境恶化的趋势蔓延,很可能会积聚社会不满情绪,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重大冲击。在“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号召下,我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改善政绩考核机制。政绩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这只手指向哪里,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便会偏向哪里。改变简单地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观,才能避免地方政府不管环境承载能力盲目拉投资、建工厂,下“血本”,求“发展”。盲目的发展消耗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损害的是健康,产生的是人民并不满意的“gdp”。以老百姓的幸福指数、满意指数做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具体体现。政绩考核应做到“不听汇报听民调,不看资料看成效”,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中国人民的伟大、富强、幸福的中国梦。

第二,推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减少政府干扰环境执法。一些地方领导为求经济发展的政绩,常常以“挪位子”“摘帽子”等手段干扰环境执法,致使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不让项目“上马”,环保局长就得“下马”。即使一些环保局长敢于挺身而出,严格执法,但由于技术落后、手段缺乏等原因,这样的“小马”也难以“拉大车”。环保系统应像司法机构一样独立与政府之外,环保部门不隶属同级政府管辖,只受上级环保机关管辖,并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配合工作有“一票否决权”。这样既有利于上级环保部门将管事与管人统一起来,推动社会形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统一的环保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又能是环保部门的监管“一竿子插到底”,增强环保监管的权威性实效性。落实环保部门的“一票否决权”,还要严格问责机制,所有环境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所有承担环境保护之责的官员,都纳入追责范围。加大追责力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要终身追责。

第三,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武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约束和制度保证,能够有效克服人为干扰的随意性。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短板”,有些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甚至有些环境问题根本无法可依。此外,环保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不能形成有效合力。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要抓紧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加快研究制定污染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推动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框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各级环保部门应该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尽快建立配套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律,健全公益诉讼程序,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司法诉讼是追究责任、索取赔偿、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此外,要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第四,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共同提升环境质量。污染无地界,环境治理不能靠一省一市“单打独斗”,而必须联手行动。尽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检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河流、土壤污染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既强化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又加强区域联动,整体配合,共同提升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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